立方制药: 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


【资料图】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的说明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润润曜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立方制药”)子公司安徽立方药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药业”或“标的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华润润

曜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立方药业 51%的股权,上市公司持有立方药业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

等审批事项,已在《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转让的情形。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

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不构成

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与上市公司亦不构成关

联关系。对于本次交易后与标的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相应的程序;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集中优势资源聚焦医药制造业,

继续推进现代中药和化学药的协同发展,构筑创新医药研发集群,剥离出的医药

批发配送与医药工业业务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情况。

  特此说明。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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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上市公司 资产重组 立方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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